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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2014临时注册消防工程师报名时间及考试时间

新疆2014临时注册消防工程师报名截止日期为2014年6月15日,考试认定时间暂定于7月。

关于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相关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新公消〔2014〕192号

  南疆指挥部,各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公安部过渡期政策,为保障消防设施检测、维保、灭火器维修等消防技术服务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申办,中国消防协会将开展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鉴定考试,新疆消防协会将开展灭火器维修人员维修技能培训考试,新疆公安消防总队将开展过渡期注册消防工程师替代人员考试认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安排

  1、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鉴定考试时间暂定于6月。

  2、灭火器维修人员维修技能培训考试时间暂定于6月至7月间。

  3、过渡期注册消防工程师替代人员考试认定时间暂定于7月

  上述考试具体时间及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二、考试人员范围

  (一)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鉴定考试。报考人员为:

  1、消防设施维保、检测机构的全体操作人员。《规定》要求一级、二级资质及临时一级、二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操作人员应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过渡期后,不得指派不具备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的操作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自愿参加。

  (二)灭火器维修人员维修技能培训考试。报考人员为:灭火器维修单位新增或资格证过期的维修人员。《规定》要求灭火器维修机构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操作人员不少于五人。原有灭火器维修机构维修人员数量不能满足《规定》要求的,应在过渡期内补足具备资格的维修人员,否则不予颁发资质。

  (三)过渡期注册消防工程师替代人员考试认定。报考人员为:《规定》实施前已取得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维保和灭火器维修机构不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技术人员。《规定》及公安部过渡期政策要求,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一级资质的,应至少有十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此次考试;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二级资质的,应至少有六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此次考试;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三级资质的,应至少有一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此次考试。拟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一级、临时二级资质的,参加考试的技术人员中至少应有一人具有消防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考试合格后,作为本机构的技术负责人。

  三、报考条件

  (一)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鉴定考试报考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消防设施检测、维保机构操作人员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人员可报名参加鉴定考试:

  1、取得初级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建(构)筑物中级消防员正规职业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的。

  2、取得初级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的。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的。

  4、取得经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的。

  本次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的鉴定考试,是中国消防协会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为满足《规定》过渡期管理工作需要,临时增加的一次考试,报考人员可先行参加考试,然后补充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培训经历。

  (二)灭火器维修人员维修技能培训考试报考条件。凡年满16周岁,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情形的公民均可报名参加培训考试。

  (三)过渡期注册消防工程师替代人员考试认定报名条件。公安部有关过渡期政策要求,参加考试人员应不低于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报名参加考试:

  1、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2、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4、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消防工程相关专业范围参见附件1。

  四、报名截止日期

  1、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鉴定考试报名截止日期为2014年5月31日。

  2、过渡期注册消防工程师替代人员考试认定、灭火器维修人员维修技能培训考试报名截止日期为2014年6月15日

  五、考试范围及学习资料

  (一)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鉴定考试。参加考试人员学习内容,可参考由中国消防协会编写的《初(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教材。教材价格为116元,中级实操鉴定费254元/人。

  (二)灭火器维修人员维修技能培训考试。参加培训考试人员学习内容,可参考由新疆消防总队编写的《灭火器维修人员培训资料汇编》。教材价格为55元,培训费350元/人。

  (三)过渡期注册消防工程师替代人员考试认定。参加考试人员学习内容,可参考由中国消防协会编写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辅导教材》。教材价格为178元。前期已订购者优先购买教材。未订购者请向新疆消防协会登记教材购买需求,协会将统一进行补订。

  上述教材订购请与新疆消防协会社会消防安全培训中心、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新疆)站联系,联系人:孔颖辉(联系电话:0991-5659608)、马晓姣(联系电话:0991-5614896)、梅芳(联系电话:0991-5614896)。

  六、工作要求

  (一)迅速开展各类考试报名人员摸底工作。各地应结合《规定》宣贯工作,对本地区现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进行摸排,全面掌握本地区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社会组织和从业人员情况,指导辖区消防设施检测、维保和灭火器维修机构对照《规定》和过渡期政策,及时调整补充从业人员,合理确定参试人员和数量,为下阶段过渡期临时资质申办做好准备。

  (二)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审查登记报考人员。各地应严格按照各类考试规定的报考条件,对报考人员进行审核,对不具备条件的人员不予登记。对于各支队审核合格上报的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鉴定考试、过渡期注册消防工程师替代人员考试认定的报考人员材料,总队将组织复核,对复核不合格的人员不予发放相关考试的准考证,对复核通过率低于95%的支队,总队将予以通报批评。

  各地请于6月1日前,将本地区《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鉴定考试报名表》(附件2)原件及《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考试报考人员汇总表》(附件4)电子版上报总队防火监督部技术处。6月16日前,将本地区《注册消防工程师替代人员考试认定报名表》(附件3)原件及《注册消防工程师替代人员考试认定报考人员汇总表》(附件4)、《灭火器维修人员维修技能培训考试报考人员汇总表》(附件4)电子版上报总队防火监督部技术处。

  联系人:刘澍 联系电话:4688441

  附件:

  1.消防工程相关专业新旧对照表

  2.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鉴定考试报名表

  3.注册消防工程师替代人员考试认定报名表

  4.报考人员汇总表

  新疆公安消防总队

  201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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