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关于举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5〕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5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日期定为2015年12月19日、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具体负责考试考务工作。
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公安部批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考试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考试安全有序进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15年9月16日
关于做好注册消防工程师
资格考试准备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9号)中,已明确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收费立项。目前,部消防局正在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增补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计划,今年考试时间初定11月中下旬。为做好考试的准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明确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收取的考务费标准和省级考试单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核定方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还将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各总队要主动配合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尽快完成本省(区、市)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费标准核定工作,确保该项工作在组织考试报名前完成。同时,要按照《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落实考务职责分工,积极协助做好考试报名审查、准考证核发、考试实施等工作。
二、关于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按规定由各省(区、市)组织实施,各总队要积极提请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申报核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费标准的同时,抓紧协调省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审批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收费立项和考试费标准核定。同时,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商,配合做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报名审查、准考证核发、试卷阅批、合格分数线划定等工作,并按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大纲》的要求组织好命题工作。另外,为便于考试机构组织实施考试工作,尽量协调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与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安排在同一时间举行。
公安部消防局
201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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