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目的:
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行为,保证审查工作质量。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检查;消防设计单位自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实施的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可参照执行。
消防设计文件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a)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
b)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c)建筑防火构造;
d)安全疏散设施;
e)灭火救援设施;
f)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
g)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防火;
h)消防用电及电气防火;
i)建筑防爆;
j)建筑装修和保温防火。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根据建筑类别审查建筑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a)工业建筑内的高火灾危险性部位、中间仓库、总控制室、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场所的布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汽车库、修车库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建筑内油浸变压器窒、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托儿所、幼儿困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儿童活动场所等的布置位置、厅室建筑面积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2.5审查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3建筑防火构造
B.3.1审查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挑檐等建筑构件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b)建筑内设有厨房、设备房、儿童活动场所、影剧院等特殊部位时的防火分隔情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3.2审查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井道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a)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排气道、排烟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是否独立设置,井壁、检查门、排气口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电缆井、管道井每层楼板处和与走道、其他房间连通处的防火封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3.4审查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建筑幕墙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b)电气线路穿越或敷设在Bl或B2级保祖材料时,是否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B.3.5审查建筑外墙装修及户外广告牌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5灭火救摆设施
B.5.3消防电梯
B.5.3.2审查消防电梯的设置位置和数量,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的面积,消防电梯运行的技术要求,如防水、排水、电源、电梯井壁的耐火性能和防火构造、通讯设备、轿厢内装修材料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5.4直升机停机坪
B.5.4.1审查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设施的设置情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包括直升机停机坪与周边突出物的距离、出口数量和宽度、四周航空障碍灯、应急照明、消火栓的设置情况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6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
B.6.1消防水源
B.6.1.5设置消防水池的,应审查消防水池的设置位置、有效容量、水位显示与报警、取水口、取水高度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6.1.6设置消防水箱的,应审查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有效容量,补水措施、水位显示与报警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6.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B.6.4.1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因素,审查系统的设置部位,系统形式的选择,火灾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B.6.4.2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审查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选择及布置是否符合消防标准规定。主要审查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容纳的地址编码总数。
B.6.4.3火灾探测器、总线短路隔离器、火灾手动报警按钮、火灾应急广播、火灾警报装置、消防专用电话、系统接地的设计是否符合消防标准。
B.6.4.4系统的布线设计,着重审查系统导线的选择,系统传输线路的敷设方式;审查系统的供电可靠性,系统的接地等设计是否符合消防标准。
B.6.4.5根据建筑使用性质和功能不同,审查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设计。着重审查系统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和干粉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空调通风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电梯回降装置、防火门及卷帘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消防通讯系统等消防设备的联动控制设计。
B.6.5防烟设施
B.6.5.4机械防烟。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f)联动控制。审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防烟系统的联动控制关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6.6排烟设施
B.6.6.4机械排烟。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a)排烟风机。审查排烟风机的选型和风机设置位置。排烟风机选型是否符合排烟系统要求,是否采用离心式或轴流排烟风机,风机入口是否设置排烟防火阀并能连锁关问排烟风机;
f)联动控制。审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关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6.8气体灭火系统
B.6.8.4审查系统的操作与控制是否是符合规范要求,包括系统的电源、气源等,管网灭火系统的启动方式,明确延迟喷射或无延时喷射的启动方式。
B.8消防用电及电气防火
B.8.1审查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保护对象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的确定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8.2审查消防电源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a)消防电掘设计是否与规范规定的相应用电负荷等级要求一致;
b)一、二级负荷消防电源采用自备发电机时,发电机的规格、型号、功率、设置位置、燃料及启动方式、供电时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c)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是否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不同类别场所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8.3审查消防配电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a)回路设计。消防用电设备是否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b)配电设施。按一、工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是否独立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消防电梯等的供电,是否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c)线路敷设。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8.4审查用电系统防火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a)供电线路。架空线路与保护对象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电力电缆及用电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用电设施。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是否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f可燃材料仓库灯具的选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灯具的发热部件是否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配电箱及开关的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c)电气火灾监控。火灾危险性较大场所是否按规班要求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B.8.5审查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a)设置部位。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的设置部位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安装位置。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的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特殊场所是否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B.9建筑防爆
B.9.3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设备、总控制室、分控制室的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c)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是否独立设置;
d)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是否采用符合耐火极限要求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B.9.9安装在有爆炸危险的房间的电气设备、通风装置是否具有防爆性能。
B.10建筑装修和保温防火
B.10.7审查照明灯具及配电箱的防火隔热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a)配电箱的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时,是否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c)灯饰的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参考文献
[1JGB4717火灾报警控制器
[2J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3]GB5006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4JGB5009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5J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6JGB50151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7JGB50193二氧化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8JGB50196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9JGB50219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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