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发布,10月1日起实施
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违法执业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抄告原注册审批部门。原注册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后,应当依法作出责令停止执业、注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证等处理。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撤销注册。
第四十二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审批部门应当予以注销注册,并将其注册证、执业印章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从规定不难看出,吊销注册与撤销注册、注销注册本质上不一样,吊销注册是注册审批部门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事迹所采取的处理方式,是对注册消防工程师人员经过合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后因违法执业而作出的处理状态;
注销注册是通过吊销注册期间的调查、核实所产生的一种结果;
而撤销注册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其决定机构或上级机构对因此种渠道而获得证书的人员采取的处理方式,它本身取得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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