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公安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根据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贯彻实施<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2017〕27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实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及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执业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申请及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申请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包括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两种资质类别。其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级为灭火器维修资质),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申请条件
1.取得临时一级资质满2年或者取得临时二级和正式二级资质时间合计满3年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且具备正式一级资质条件,可以申请正式一级资质。
2.具备正式二级资质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包括已取得临时资质的机构),可以申请正式二级资质。
3.具备正式三级资质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申请正式三级资质。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申请条件
申请注册的人员应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且应受聘于一个取得正式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受聘于临时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暂不能进行注册。
(三)申请方式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申请、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申请应先行在网上提交预审,待预审通过后再至现场办理。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注册消防工程师委托他人至现场办理的,应提交相应书面委托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初次申请与受聘于该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申请同步实施。
网上申请系统登录地址:www.119.gov.cn/shhxf。操作方法详见系统内操作指南。
现场受理地点:上海市消防局接待窗口(长宁区中山西路229号1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申请、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申请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变更、补发、续期,注册消防工程师申请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册证、执业印章申请补办、更换等具体事项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申请及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申请指南》(见附件)。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管理要求
本市不再受理和审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现有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19年9月30日,期限届满后一律予以注销。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需要转换正式资质的,应当在2019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请。在未转换为正式资质前,临时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的消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期限不得超过2019年9月30日。逾期继续执业的,将视为无证执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要求
(一)系统使用
临时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继续使用“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活动管理系统”(网上登录地址http://222.68.186.40)开展项目登记备案、出具消防技术服务报告等执业活动。
取得正式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已注册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使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并根据系统内规定的程序,按照各自角色,分别完成合同登记,方案编制,现场执业,报告编制、审核、签发等执业活动。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活动在该系统内开展。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活动
1.消防技术服务正式资质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是已经注册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临时资质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或者为通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审查且具有消防或者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明确项目负责人,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消防技术服务正式资质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已经注册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临时资质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或者为通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审查的人员。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信息应当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已注册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同时加盖执业印章),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
1.注册消防工程师应依法与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注册期内持续缴纳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不需办理个人社保的除外),必须在职在岗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严禁变造、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
2.受聘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每个注册有效期应当至少参与完成3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受聘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个年度内应当至少签署1个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3.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应当与其聘用单位业务范围相符合,本人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
4.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依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采用网络教学方式开展。
5.正式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五日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备案。
(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
1.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从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设施检测及其他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取得计量认证资质证书(CMA),并按要求开展相关检测活动。
2.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现场操作人员,应取得中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2015年后改称“消防设施操作员”)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正式资质机构所属操作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备案。临时资质机构所属从业人员发生变化的按原《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变更/补发及从业人员变更申请指南》要求执行。不得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
3.从事灭火器维修活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灭火器维修》(GA95-2015),依法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灭火器生产企业应向授权的维修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管理支持,并对其维修活动进行监督。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法规政策学习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要认真学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及本市资质管理的相关文件通知,切实掌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执业管理的具体规定,准确把握政策导向,明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并结合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强化人员法治意识、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守法自觉性。
(二)依法开展执业活动
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地开展执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对出具的技术服务结论文件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一旦发现服务过程偷工减料、质量低劣,出具虚假失实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质、资格。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导致伤亡、损失扩大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内部质量管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既有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体系和绩效考核机制,规范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加强业务流程质量管控。应依托消防技术服务业务管理系统,建立全流程跟踪检视、倒查机制,强化对机构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现场操作人员执业活动的过程监管和实时监督。对内部管理混乱、质量失控,未能持续满足资质条件的机构,一律予以暂停执业。
特此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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