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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加强性防火技术要求
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加强性防火技术要求
重点条款
第一条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重柱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2 梁(包括转换梁)、结构加强层桁架和梁板一体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3 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0h;
4 核心筒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5 楼梯间和前室的墙、居住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电梯井及其他竖井的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0h;
6 房间隔墙、疏散走道两侧分隔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7 建筑中耐火极限要求不低于2.00h的钢结构,采用防火涂料保护时,应采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第五条 高层主体建筑内的安全疏散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楼梯的设置应保证其中任一部疏散楼梯不能使用时,其他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仍能满足楼层全部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
2 疏散楼梯不应采用剪刀楼梯;
3 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m2的楼层,其疏散楼梯不应少于3部;
4 疏散楼梯间在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当确需通过门厅或公共大堂通向室外时,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
第六条 除消防电梯外,公共建筑中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部可兼作火灾时用于人员疏散的辅助疏散电梯,该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时,仅停靠指定楼层和首层;电梯附近应设置明显的使用标识;
2 载重量不应小于1300kg,速度不应小于5m/s;
3 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4 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线电缆应采用A级耐火电线电缆;
5 电梯的控制与配电设备及其电线电缆应采取防水保护措施。当采用外壳防护时,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关于IPX6MS的要求;
6 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消防电梯及其设置要求。
第七条 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的要求,并应按不小于4人/m2计算;
2 设计避难人数应按该避难层与上一避难层之间楼层上的全部使用人数计算;
3 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第八条 在避难层对应位置的外墙处不应设置幕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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