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建部官网正式发布: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期,各地应于6月30日前全部完成移交承接工作。那么接下来,消防工程审验职能转移将会带来什么变革呢?小万带您来了解一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
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局)、应急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和《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要求,切实做好消防救援机构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工作,确保工作无缝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移交承接的范围为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令修改)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
二、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期,各地应于6月30日前全部完成移交承接工作。
三、自2019年4月1日起,已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承接机构的地方,由承接机构受理并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派员协助;未明确承接机构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受理并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完成后,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部门应当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以及消防验收结果等信息。
五、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时,要按照中央要求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妥善做好移交经费管理职能、及时足额划转各类资金,以及预算调剂、划转等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和科技司张晓军
010-58933815 010-58933437(兼传真)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刘激扬
010-8393268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2019年3月27日
消防工程审验职能转移将带来什么变革?
1、职能、编制和人事的改变
有什么职能,必将有什么样的编制和人员配备。
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中央编委的意见,各地住建机构将会增加专门的行政编制,专项用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这些人员编制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所需人员优先从消防系统内选用。
大概是三个意思:一是增加专门行政编制;二是专编专用;三是原消防系统内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人员优先选用。
2、规范管辖的改变
涉及到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的技术规范有很多。
比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装卸油品码头设计防火规范》、《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那么,这些技术规范关于建筑消防验收的编写、修订,是否会换成住建部及其下属的研究机构?
天津市最新成立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处似乎印证了这一点,因为处室的职能定位是:制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相关政策;负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相关工作。
不过哪些是强制性条文、哪些产品应该纳入建筑防火范围,应该会有具体的政策划分。
3、建筑消防监管的改变
建筑火灾显然是火灾中最为常见和多发的一种灾害。对建筑的消防监管是消防工作中一项重要工作。
建筑的审验职能转移,是不是也会带来监管的新变化?
在监管范围、内容、深度、执法交接等方面,还有待明确。大量未经消防审核、验收的在用工程,也需要在交接中加以说明。
4、相关工种证书会发生改变吗?
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这些职业工种,所学大多数涉及到建筑防火内容,这些人员的资格证书、考试会有变化吗?
首先“消防工程师”专业岗位能力认证培训项目是由人社部劳动科学研究所与公安部消防局、教育部共同设立的培训项目。
锅小巴认为:虽然“原公安部消防局”变成了“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消防工程师也归到应急管理部管理;但是再变到住建部管理的可能性不大。
二是消防属于安全工作之一,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一样归于应急管理部管理也更合理一些。
在建筑行业大型工程消防验收方面,住建部门有更多更专业的人才,事权责一体更符合当前实际。我们拭目以待消防变革的后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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