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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1 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规范的相关规定。高层民用建筑防火间距示意如下图所示。
在执行表 1 的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 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层面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如下图所示。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时,(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表 5.2.2 注 3。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屋顶无天窗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4m。
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4m。
6.5.3 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30m 时,防火卷帘的宽度≤10m;
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30m 时,防火卷帘的宽度≤该部位宽度的 1/3,且≤20m。
②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功能。
③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 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 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规定,但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
④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⑤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⑥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 14102 的规定。
6)相邻建筑通过底部的建筑物、连廊或天桥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表 1 的规定。
7)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8)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 3.4.5 条、第 3.5.3 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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