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设备的防火防爆措施
1.采暖管道要与建筑物的可燃构件保持一定的距离
采暖管道穿过可燃构件时,要用不燃烧材料隔开绝热;或根据管道外壁的温度,在管道与可燃构件之间保持适当的距离。当管道温度大于100℃时,距离不小于100mm 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当温度小于等于100℃时,距离不小于50mm。
2.加热送风采暖设备的防火设计
(1)电加热设备与送风设备的电气开关应有连锁装置,以防风机停转时,电加热设备仍单独继续加热,温度过高而引起火灾。
(2)在重要部位,应设感温自动报警器;必要时加设自动防火阀,以控制取暖温度,防止过热起火。
(3)装有电加热设备的送风管道应用不燃材料制成。
3.甲、乙类厂房、仓库的火灾发展迅速、热量大,采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以防火灾沿着管道的绝热材料迅速蔓延到相邻房间或整个房间。对于其他建筑,可采用燃烧毒性小的难燃绝热材料,但应首先考虑采用不燃材料。
4.存在与采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房间内不应穿过采暖管道,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5.车库采暖设备的防火设计
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车库的采暖设施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车库内应设置热水、蒸气或热风等采暖设备,不应用火炉或其他明火采暖方式,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2)下列汽车库或修车库需要采暖时应设集中采暖:
①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
②I、IⅡ、Ⅲ类汽车库;
③I、IⅡ类修车库。
(3)IV类汽车库、Ⅲ、IV类修车库,当采用集中采暖有困难时,可采用火墙采暖,但对容易暴露明火的部位,如炉门、节风门、除灰门,严禁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必须设置在车库外。汽车库采暖部位不应贴邻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布置,以防燃烧、爆炸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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