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库、修车库其它防火分隔要求
1.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的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IV类汽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2.IⅡ、IⅢ、IV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3.为汽车库、修车库服务的以下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1)贮存量不大于1.0t的甲类物品库房;
(2)总安装容量不大于5.0m2/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炔气瓶库;
(3)1个车位的非封闭喷漆间或不大于2个车位的封闭喷漆间:
(4)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场所。
4.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当贴临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停车场)、修车库与其他部分,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洞口的上方,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上、下窗之间墙的高度,不应小于1.2m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5.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修车库内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和喷漆的工段,且超过3个车位时,均应采用防火隔墙等分隔措施。
6.附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排烟、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相互隔开或与相邻部位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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