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库、修车库消防设施1
(一)消防给水
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IV类修车库和停放车辆不大于5辆的1、IⅡ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给水可由市政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设有可靠的取水设施和通向天然水源的道路,并应在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量。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车库的消防给水管道的压力应保证在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最不利点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0.1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二)室内外消火栓
1.室外消火栓系统
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计算。
I、IⅡ类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Ⅲ类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IV类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
汽车库、修车库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消防泵房的设置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执行。
2.室内消火栓系统
(1)设置范围。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2)设置要求。I、IⅡ、Ⅲ类汽车库及I、IⅡ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IV类汽车库及Ⅲ、IV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5l/s,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一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车库室内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消火栓口径应为65mm,水枪口径应19mm,保护半径不应大于25m。同层相邻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高层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方,以便于用户和消防队及时找到和使用,消火栓应有明显的红色标志,且应标注“消火栓”字样,不应隐蔽和伪装。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楼梯间及停车区的检修通道上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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