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库、修车库消防设施2
固定灭火系统设置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设置范围。除敞开式汽车库外,I、IⅡ、Ⅲ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大于10辆的地下汽车库,机械式汽车库,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I类修车库均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设置要求。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或侧上方。对于机械式汽车库,应按停车的载车板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选用快速响应喷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2.其他固定灭火系统
泡沫一水喷淋系统对于扑救汽车库火灾具有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更好的效果,对于I类地下汽车库、I类修车库、停车数大于10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等一旦发生火灾扑救难度大的场所,可采用泡沫一水喷淋系统,以提高灭火效力。泡沫一水喷淋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有关规定。
地下汽车库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停车数量不大于5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和《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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