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防火安全措施1
做好消防专项规划,改善消防安全坏境
古建筑群应紧密结合其自身特点和消防安全现状,研究消防对策,做好消防改造规划。
(一)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站
《消防法》规定:“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根据古建筑群的特点和周边坏境,在改造规划中,可考虑建立公安、专职、兼职和民间消防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站。
消防站的选址应在不破坏古建筑群整体格局的前提下,力争到达火灾现场的时间最短,以利及时控制火灾。消防站的规模及内部设施应因地制宜,小型适用,不应追求大而全。
消防站的建筑风格可灵活多样,不拘一格,与周围坏境相协调。
(二)配备实用有效的消防器材
消防车辆的配备,应适合狭窄街道或崎岖山路通行的需要,配备小型消防车或消防摩托车。消防器材的配置应减少水渍损失。配置适合扑救古建筑火灾的灭火效率高、水渍损失小的灭火和抢险救援器材,如高压脉冲水枪、细水雾等。
(三)因地制宜地设置消防供水设施
应充分利用天然水源。在无天然水源的古建筑,应建设消防泵房。在消防车能够到达的地方,应修建通向水源地的消防车通道和可靠的取水设施。在消防车无法到达的地方,应设固定或移动的消防泵取水处。地处山区的古建筑宜利用地形优势,修建山顶高位消防水池,形成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四)科学合理地进行消防安全布局
古建筑开发和利用,应选择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推荐的利用方式,与历史、文化背景相适应,与古代使用功能相适应。在保护的基础上,科学规划,适度利用。应拆迁危及古建筑安全的各类危险源和毗连寺庙的易燃棚屋、简易房和临时建筑,打通消防通道,留足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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