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防火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14)和《城镇燃气设计规》(GB50028-2006)的规定,该建筑的燃气防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管道禁穿过防火墙。
2)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净高不宜小于2.2m。
②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③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3)燃气立管宜明设,当设在便于安装和检修的管道竖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燃气立管可与空气、情性气体、上下水、热力管道等设在一个公用竖井,但不得与电线、电气设备或氧气管、进风管、回风管、排气管、排烟管、垃圾道等共用一个竖并。
②竖并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且应设法采取平时竖并自然通风和火灾时防止产生烟窗作用的措施;燃气管并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洞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③每层设可燃气体探测器。
④管道坚并的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并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4)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型)。
②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
③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
④宜设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器。
⑤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5)民用建筑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当空气中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时,排风水平管全长应顺气流向向上坡度敷设。
6)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当送风机布置在单独分隔的通风机房且送风千管上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时,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备。
7)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②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③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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