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3除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外,直立型、下重型标准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不应大于150mm。
1.当在梁或其他障碍物底面下的平面上布置喷头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同时溅水盘与梁等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mm,不应大于100mm。
2.当在梁间布置喷头时,应符合本规7.2.1条的规定。确有困难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550mlm。
梁间布置的喷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距离达到550mm仍不能符合7.2.1条规定时,应在梁底面的下增设喷头。
3.密肋梁板下的喷头,溅水盘与密肋梁板底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mm,不应大于100mm。
4.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场所中,间距不超过4x4(m)布置的十字架,可在梁间布置1只喷头,但喷水强度仍应符合表5.0.1的规定。
7.1.6货架置喷头宜与顶板下喷头交错布置,其溅水盘与上层板的距离,应符合本规7.1.3条的规定,与其下货品顶面的重直距离不应小于150mm。
7.1.7货架喷头上的货架层板,应为封闭层板。货架喷头上如有洞、缝隙,应在喷头的上设置集热挡水板。集热挡水板应为正形或圆形金属板,其平面面积不宜小于0.12m㎡,圈弯边的下浩,宜与喷头的溅水盘平齐。
7.1.8净空高度大于800mm的闷顶和技术夹层有可燃物时,应设置喷头。
7.1.9当局部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与相邻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场所连通的走道和连通门窗的外侧,应设喷头。
7.1.10装设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喷头应布置在顶板下。
7.1.11顶板或吊顶为斜面时,喷头应垂直于斜面,并应按斜面距离确定喷头间距。
尖屋顶的屋脊必应设一排喷头。喷头溅水盘至屋脊的垂直距离,屋顶坡度≥1/3时,不应大于
0.8m;屋顶坡度<1/3时,不应大于0.6m。
2)集热挡水板的正确使用。
7.1.7货架喷头上的货架层板,应为封闭层板。货架喷头上如有洞、缝隙,应在喷头的上设置集热挡水板。集热挡水板应为正形或圆形金属板,其平面面积不宜小于0.12m²,图弯边的下沿,宜与喷头的溅水盘平齐。
3)对消防系统增压设施的设置是否正确做出判断。
新水规GB50974-20145.2.1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6m°,但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不应小于50m°,当建筑高度大于150m时,不应小于100m°;
2.多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8m°,当一类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小于36m°;3.二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2m°;
4.建筑高度大于21m的多层住宅,不应小于6m°;
5.工业建筑室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小于或等于25L/s时,不应小于12m°,大于25L/s时,不应小于18m3;
6.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且小于30000m°的商店建筑,不应小于36m°,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m°
的商店,不应小于50m°;当与本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取其较大值。
5.2.2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且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10MPa,但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低于0.15MPa;
2.高层住宅、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07MPa,多层住宅不宜低于0.07MPa;
3.工业建筑不应低于0.10MPa,当建筑体积小于20000m2时,不宜低于0.07MPa;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应根据喷头灭火需求压力确定,但最小不应小于
0.10MPa;
5.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本条第1款~第4款的静压要求时,应设稳压泵。
情景描述未详细描逃稳压设施,应该符合。
4)末端试水装置的正确设置。
6.5.1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便于操作,且应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
6.5.2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应等同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的最小流量系数喷头。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口出流的式排入排水管道。
8.0.8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管径不应小于2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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