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3
1.组合分派的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系统掩护5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掩护东西时,或在48h内不能规复时,二氧化碳要有备用量,其他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h内不能重新充装规复事情的,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2.气动管道应用护口式或卡套式连接,连策应紧密;竖直管道应在其始端和终端设防晃支架或采取管卡牢固;水平管道应采取管卡牢固;管卡的间距不宜大于600mm;转弯处应增设1个管卡。
3.驱动气体的储存压力,以0.5MPa/s的升压速度迟钝升压至试验压力,关断试验气源3min内压力降不凌驾试验压力的10%为合格。
4.2个或2个以上的防护区采取组合分派系统时,一个组合分派系统所掩护的防护区应不凌驾8个。
5.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并应设在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6.喷嘴的最大掩护高度应不大于6.5m,最小掩护高度应不小于300mm。
7.预制灭火装置同一防护区设置多台装置时(不凌驾10台),其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大于10m。
8.管网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器应急操纵三种启动方法。
9.预制灭火系统、柜式气体灭火装置喷嘴前2.0m内不得有阻碍气体释放的障碍物。
10.气体灭火系统储存容器内的压力、气动型驱动装置的气动源的压力均不得小于设计压力的90%。
11.对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储存装置的液位计进行查抄,灭火剂损失10%时应实时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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