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灭火器报修条件及维修年限:
(1)手提式、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1年。
(2)手提式、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
送修灭火器时,一次送修数量不得凌驾盘算单位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需要选择相同类型、相同操纵要领的灭火器替代,且其灭火级别不得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2.灭火器报废:灭火器报废分为四种情形:
一是列入国度颁布的淘汰目录的灭火器;二是到达报废年限的灭火器;三是使用中出现严重损伤大概重大缺陷的灭火器;四是维修时发明存在严重损伤、缺陷的灭火器。
(1)列入国度颁布的淘汰目录的灭火器
1)酸碱型灭火器。
2)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5)1211灭火器、1301灭火器。
6)国度政策明合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不切合消防产物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经查抄发明予以报废。
(2)灭火器报废年限
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出厂时间到达大概凌驾下列规定期限的,均予以报废处理惩罚。
1)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6年。
2)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出厂期满10年。
3)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12年。
(3)存在严重损伤、缺陷的灭火器。灭火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报废处理惩罚。
1)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1/3,外貌产生凹坑者)大概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2)筒体明显变形,机器损伤严重的。
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等缺陷的。
4)筒体存在平底等不公道结构的。
5)手提式灭火器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
6)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包罗铭牌脱落,大概铭牌上的生产厂名称模糊不清,大概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7)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大概补缀等修补陈迹的。
8)被火烧过的。
切合报废规定的灭火器,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后,对灭火器筒体、储气瓶进行打孔、压扁、锯切等报废处理惩罚,并逐具记录其报废情形。
3.二氧化碳灭火器再充装时,不得采取加热法,也不得以压力水为驱动力捋二氧化碳灭火剂从储存气瓶中充装到灭火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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