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适用范围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者以及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游泳场所除外);
(2)占地面积大于1500m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单层、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
(3)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
(4)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建筑面积大于500m的地下商店;I、Ⅱ、l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m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m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自动扶梯底部、可燃物品仓库等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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