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一)固定顶储罐
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下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
5.0L/min·m2、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二)外浮顶储罐
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m2,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三)内浮顶储罐一—泡沫堰板距离罐壁不应小于0.55m,其高度不应小于0.5m。
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一)全淹没系统
高倍数泡沫淹没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最高保护对象高度的1.1倍,且应高于最高保护对象最高点以上0.6m。
(2)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高于起火部位2m。
A类火灾单独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60min;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30min。
(二)局部应用系统
高倍数泡沫的供给速率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淹没或覆盖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2)淹没或覆盖A类火灾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不应小于0.6m。
(3)对于汽油、煤油、柴油或苯,覆盖起火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m。
当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用于扑救A类和B类火灾时,其泡沫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对于A类火灾场所,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覆盖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3)泡沫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对于流散的或不大于100m’流淌的B类火灾场所,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沸点不低于45℃的烃类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4L/min·m'。
(2)室内场所的最小泡沫供给时间,应大于10min。
(3)室外场所的最小泡沫供给时间,应大于15min。
(四)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的保护面积应为油罐的横截面积。系统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4L/min·m㎡,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剂应采用特制8%型蛋白泡沫液。
三、泡沫一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之和应不小于60min。
泡沫一水雨淋系统与泡沫一水预作用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功能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机械手动启动力不应超过180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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