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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造防火1
建筑结构抗火性能的优劣对火灾情况下人员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该高层病房楼的构造防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底面基层。
2)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3)建筑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4)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5)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不应设置排气道。上述管道外的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确需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料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
6)防火墙的构造应能在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会导致防火墙倒塌。
7)医疗建筑的产房、手术室或手术部、重症监护室、精密贵重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8)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1.0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9)附设在建筑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消防水泵房、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0)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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