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的检测与验收
★灭火剂贮存容器的充装量和储存压力符合设计文件,且不超过设计充装量1.5%;卤代烷灭火剂贮存容器内的实际压力不低于相应温度下的贮存压力,且不超过该贮存压力的5%;贮存容器中充装的二氧化碳质量损失不大于10%;
★组合分配的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系统保护5个及5个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时,或在48h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要有备用量,其它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h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贮存容器中充装的二氧化碳质量损失大于10%时,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检漏装置应正确报警。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储存装置的报警功能正常,高压报警压力设定值应为2.2MPa,低压报警压力设定值为1.8MPa。
太阀驱动装置检查要求:取驱动气体的贮存压力,以0.5MPa/S的升压速率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关断试验气源3min内压力降不超过试验压力的10%为合格。
防护区和保护对象
1.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3.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并应设在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4.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5.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防护区的入口处正上方应设灭火剂喷放指示灯,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疏散通道及出口处,应设置应急照明装置与疏散指示标志。
喷嘴
(3)喷头的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5m,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300mm。
预制灭火装置
1.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
2.安装检查要求
(1)同一防护区设置多台装置时,其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大于10m;
(2)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5MPa。
3.功能检查要求
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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