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修检查内容
(一)装修功能与原建筑分类的一致性
装修工程的使用功能应与所在建筑原设计功能保持一致,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类别。当装修工程的使用功能与原建筑设计不一致时,检查中需根据现有功能判断是否引起整栋建筑的性质变化,是否需要重新确定建筑类别,并明确所检查装修工程的装修范围和建筑面积。
(二)装修工程的平面布置
主要检查装修工程的平面布置是否满足相关要求,即由疏散楼梯间、疏散走道、防火分区组成的立体疏散体系是否完整与畅通—一疏散楼梯间要检查其设置形式、数量及梯段净宽度;疏散走道要检查疏散距离、疏散宽度;防火分区要检查分区面积的大小,以及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的设置等。
(三)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A、B1、B2、B3)
(1)对重要的建筑比一般建筑物要求严;对地下建筑比地上建筑要求严;对100m以上的建筑比对一般高层建筑要求严。
(2)对建筑物防火的重点部位,如公共活动区、楼梯、疏散走道及危险性大的场所等,其要求比一般建筑部位要求严。
(3)对顶棚的要求严于墙面,对墙面的要求又严于地面,对悬挂物(如窗帘、幕布等)的要求严于粘贴在基材上的物件。
(四)装修对疏散设施的影响
疏散走道两侧和安全出口附近不得设置有误导人员安全疏散的反光镜子、玻璃等装修材料。
(五)装修对消防设施的影响
消火栓门不得被装饰物遮掩,箱门的颜色与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有明显区别;建筑内部装修不得遮挡消火栓箱、手动报警按钮、喷头、火灾探测器以及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标志等消防设施。
(六)照明灯具和配电箱的安装
1)开关、插座、配电箱不得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安装在B1级以下的材料基座上时,必须采用具有良好隔热性能的不燃材料隔绝。
2)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镇流器等不得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3)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时,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得低于B1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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