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适用范围
(一)封闭楼梯间的适用范围
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具体如下:
1)医疗建筑、旅馆、老年人建筑。
2)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3)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高层建筑的裙房、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1m且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其疏散楼梯间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住宅建筑的户门为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二)防烟楼梯间的适用范围
发生火灾时,防烟楼梯间能够保障所在楼层人员安全疏散,是高层和地下建筑中常用的楼梯间形式。在下列情况下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1)一类高层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建筑。
2)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厂房。
4)当地下层数为3层及3层以上,以及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7.6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3.8.7 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5.5.1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注: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按本规范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5.5.13 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1 医疗建筑、旅馆、老年人建筑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 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3 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 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5.5.27 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仍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2 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3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每层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4.4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 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直通室外,确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 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5.5.10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2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 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设置。
5.5.28 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 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
4 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楼梯间的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2,且短边不应小于2.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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