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建筑防火
【知识点 1】餐饮建筑防火案例分析核心点:厨房
1) 装修均为 A 级;
2) 可燃气体探测器/燃气立管明设;
3) 固定防爆照明;
【知识点 2】:燃气防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
2)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净高不宜小于 2.2m。
②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 3 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6 次/h。
③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3) 燃气立管宜明设,当设在便于安装和检修的管道竖井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燃气立管可与空气、惰性气体、上下水、热力管道等设在一个公用竖井内,但不得与电线、电气设备或氧 气管、进风管、回风管、排气管、排烟管、垃圾道等共用一个竖井。
②竖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且应设法采取平时竖井内自然通风和火灾时防止产生烟囱作用的措施;燃气管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③每层设可燃气体探测器。
④管道竖井的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1.0h 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4) 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型)。
②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
③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
④宜设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器。
⑤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6 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 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3 次/h。
5)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 空气不应循环使用。当空气中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时,排风水平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
6)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当送风机布置在单独 分隔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时,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备。
7)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②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③排风管应釆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知识点 3】疏散楼梯间的一般要求
1) 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及合用前室的窗口与两侧门、 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0m。
2)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
3)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
4)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5) 楼梯间内不应敷设或穿越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 置可燃气体管道。
6)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中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7)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在首层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有明显标志。
【知识点 4】:常见楼梯(间)的基本形式及设置要求
1、敞开楼梯间:适用于低、多层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
2、封闭楼梯间:最常用的一种形式;
3、防烟楼梯间,指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前室或阳台、凹廊,通向前室、阳台、凹廊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进入楼梯间。防烟楼梯间设有两道防火门和防排烟设施,发生火灾时能作为安全疏散通道, 是高层建筑中常用的楼梯间形式。
防烟楼梯间除了满足楼梯间的一般设置要求外,尚应满足:
【知识点 5】:超高层办公楼防火案例分析核心知识点:避难层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 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 50m。
2) 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 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 5.0 人/㎡计算;
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
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 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5)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6)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7)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9)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知识点 6】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2) 商业服务网点中,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00m²时,该层应设置 2 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22m(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 倍计算);分隔单元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上述规定增加 25%。
3) 住宅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设置,且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
①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 650m²,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15m 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②建筑高度大于 27m 不大于 54m 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 650m²,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10m 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③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4) 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建筑高度不大于 21m 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仍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②建筑高度大于 21m、不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③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同一楼层或单元的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 开向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 3 樘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 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 10m 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②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防火隔墙。
③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0m²。
④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2.0m², 且短边不应小于 2.4m。
6) 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②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宜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 h 的防火窗。
【知识点 7】住宅建筑及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的平面布置
1) 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2m(设自喷 0.8)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 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
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却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1.00H(0.5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 1.0m;小于 1.0m 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 0.6m 的隔板。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2)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公共建筑的规 定执行。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00 ㎡时,该层应设置 2 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一、二级 22M,三级 20M,四级 15m),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 1.50 倍计算。
【知识点 8】消防电梯
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工作电梯,可以兼作消防电梯。
1. 消防电梯的设置范围
2. 防烟前室使用面积的要求
3.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在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 2m³,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 10L/s,且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知识点 9】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
1) 建筑保温系统防火的基本原则
①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宜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保温材料,不宜采用 B2 级保温材料,严禁采用 B3 级保温材料。
②设有保温系统的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墙体或屋面板耐火极限的要求。
2) 建筑保温系统防火的通用要求
(1) 采用内保温系统的建筑外墙,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 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火 A 级的保温材料。
②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 B1 级的保温材料。
③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 B1 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10mm。
(2) 采用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外墙,根据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 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差异而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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