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一级消防工程师《案例分析》重点梳理汇总
1.排烟设施
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应设置排烟设施。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应设置排烟设施。
自然排烟:排烟窗面积与厂房占地面积之比大于规范规定“不小于2%~5%”的要求。机械排烟:利用结构梁划分防烟分区,每分区面积不应大于500m2。机械排烟系统采用金属管道,排烟风机担负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其排烟量不应小于120m3/h-m2×500m2(最大防烟分区面积)=60000m3/h。
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规定,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应设置疏散照明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0lx;仓库、厂房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设置疏散照明,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2)疏散照明灯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3)所有安全出口或疏散门上方均设置了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在疏散走道及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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