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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综合楼防火案例分析
(一)建筑高度、分类和耐火等级
1.计算建筑高度
2.判断分类(针对公共建筑)
1)>50m或≤24m;
2)几种特殊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3.耐火等级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单、多层重要的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注意:
①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注意区分;
②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③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墙体。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
④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二级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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