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类厂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建筑层数:乙二6;
甲、乙类仓库?
注意:甲类厂房,及甲类、乙类、丙类1 项物品仓库均不应采用高层建筑。
(二)防火间距
注:
1.甲类厂房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2.甲类厂房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高的1.5倍。
3.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4.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5.总、容量不大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补充:甲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50m。
甲类仓库与裙房、其他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30,40,25,30。
(甲类3,4项:≤5t;>5t;甲类1,2,5,6项:≤10t;>10t)
甲类仓库与甲类仓库:20m。(3,4项≤2t, 1,2,5,6项≤5t,12m)
甲类仓库与厂房和乙、丙、丁、戊仓库:15,20,12,15(一二级)。
补充:
1.成组布置(高层厂房、甲类厂房除外)
2.同一座“U” 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规定值,但当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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