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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性厂房、库房的布置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类。
(一)总平面布局
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库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
2.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库房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如甲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甲类库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民用建筑和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按其储存物品性质不同为25m~40m。
3.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平面布置最好采用矩形,与主导风向垂直或夹角不小于45。
4.防爆厂房宜单独设置。如必须与非防爆厂房贴邻时,只能一面贴邻,并在两者之间用防火墙或防爆墙隔开。相邻两个厂房之间不应直接有门相通,以避免爆炸冲击波的影响。
(二)平面和空间布置
1.地下、半地下室
(1)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甲、乙类仓库也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中间仓库
(1)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3.办公室、休息室
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当办公室、休息室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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