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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虽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种类严格加以限制的同时,又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各自的行政处罚设定权予以明确的规定。除此之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权利保障原则
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一事不再罚原则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
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当场作出的处以警告或较少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般程序(受案、调查取证、告知、听取申辩和质证、决定),适用于听证作为其中可能经历的一个阶段,只适用于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五)违法处罚的法律责任
对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人员追究法律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程度,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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