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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案例分析
一、情景描述
某高层民用建筑始建于1996年,1999年投入使用,建筑面积14093.78 ㎡,地上16层,地下1层,高度60m,属一类高层建筑,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大楼内现有行政办公、旅馆住宿、民企公司、普通住户、网吧、商铺等多种用途的用房,含商住业主20户,办公业主4户。
大楼屋顶设置有1个容量为80m3的生活、消防共用水箱,地下室设置有两个容量分别为100m3的消防水池,楼内仅在消防电梯合用的前室设置有1根室内消火栓系统立管。大楼内的消防安全由某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消防监督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大楼共16层却仅有一处安全出口,且长期上锁;大楼东侧袋形走道尽端两侧的房间距最近楼梯间超过20m;地下一层的网吧安装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大楼室内消火栓系统仅有一根竖管,且未设置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
室内消火栓管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15层和16层未安装室内消火栓;防烟楼梯间与消防电梯合用前室未用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大楼西侧疏散楼梯在大部分楼层设置铁门并上锁;部分楼层办公室隔断、顶棚和墙面采用了大量可燃、易燃材料装修;大楼内部电气线路明敷,未使用阻燃套管;防烟楼梯间及各楼层内走道内未设置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未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消防用电未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消防管理混乱。
二、案例说明
本案例包含或涉及下列内容:
(一)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
(二)高层民用建筑的判定。
(三)高层民用建筑疏散出口设置要求的辨识。
(四)高层民用建筑袋形走道长度的辨识。
(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的判定。
(八)消防供电相关要求的判定。
(六)高层民用建筑室内消火栓设置的判定。
(七)高层民用建筑电梯前室设置要求的判定。
(九)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要求。
三、关键知识点及内容
(一)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GA653-2006)中的有关规定,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人员密集场所,存在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被封堵;
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30%;民用建筑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室内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低于B1级;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未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消防用电设备未按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可燃材料装修的,可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补充内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直接判定重大火灾隐患。
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甲、乙类厂房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3.甲、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4.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5.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
综合判定:
1.总平面布置
(1)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2)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
(3)城市建成区内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 GB 50156 对一级站的规定。
(4)丙类厂房或丙类仓库与集体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5)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等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
(6)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2.防火分隔
(1)擅自改变原有防火分区,造成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定的 50%。
(2)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超过该防火分区防火分隔设施数量的50%。
(3)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或这些措施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
3.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
(1)擅自改变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与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设施,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堵塞而无法正常使用。
(2)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被封堵。
(3)按规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4)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超过规定距离的 25%。
(5)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 30%;其他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 50%。
(6)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 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 50%。
(7)民用建筑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室内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低于 B1 级。
(8)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
(9)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场所,其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10)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既有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
(11)高层建筑的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被占用,影响消防扑救作业。
(1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
4.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1)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源。
(2)未按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3)未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4)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等以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未按规定设置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
(6)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5.防烟排烟设施
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6.消防电源
(1)消防用电设备未按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2)未按规定设置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工作。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故障状态,不能恢复正常运行。
(3)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
8.其他
(1)违反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防雷、防静电设施失效。
(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或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电气设备失效。
(4)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可燃材料装修。
(四)综合判定规则
1.人员密集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要素中,“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中的1~9项;未按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可燃材料装修;存在上述要素 2 条(含本数,下同)以上,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要素中,“总平面布置”1~4项;“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中的5、6项规定。存在上述要素2条以上,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3.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综合判定要素”中任意3 条以上,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4.其他场所存在“综合判定要素”中任意4 条以上,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补充内容(完)
(二)高层民用建筑的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GB50222-1995)等有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分析题
目前,多产权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主要存在哪些问题?请你谈谈你打算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消防主体责任不落实,消防管理组织不到位。
2. 业主消防安全意识不强,物业管理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能力薄弱。
3.消防设施欠缺或设备不符合要求。
4.消防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无法完好有效地运行。
5.业主私自改建,改变使用性质,破坏防火分隔,堵塞疏散设施。
6.大量使用高分子装修材料及可燃外保温材料。
主要对策:
1.明确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2.强化消防审核、验收、监理、灭火演练等环节,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提供保障。
3.落实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经费的来源。
4.消防安全意识及培训工作常态化。
5.强化对内外装修、装饰材料监管,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提供源头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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