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贯彻《消防法》和国务院意见的要求。
根据《消防法》第三十四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中“探索建立行政许可类消防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等要求,2012年人社部、公安部联合印发了《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2〕56号),明确了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并规定由公安部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监督管理等作出规范。因此,有必要制定公安部规章,配套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清理的要求。
国务院审改办在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时,认为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仅有《消防法》依据,在行政审批的实施主体、办事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缺乏具体的法规规章规定。特别是在制定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时,认为依据人社部、公安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依据不充分。因此,有必要制定公安部规章,完善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实施依据。
创新和完善社会消防治理机制的要求。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创新社会治理的要求,2014年公安部颁布实施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完善了消防技术服务制度,并明确注册消防工程师是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基础条件。注册消防工程师是确保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的关键。因此,有必要制定公安部规章,进一步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消防技术服务水平,完善社会消防治理机制。
如何审批和监管?
一是统一审批主体
为落实国务院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简政放权的要求,并经部深改组会议研究,《规定》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审批权下放,明确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统一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第九条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审批部门。)。
二是明确监管职责
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是推动行业自律
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推动行业自律管理和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七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应当依法登记和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如何贯彻实施?
省级公安消防部门要明确负责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审批的部门和人员,依据《规定》建立受理、审批、证章制发、继续教育、监督检查等制度,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明确和落实工作责任。
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窗口建设,完善政府网站,设置注册申报表格及示范文本,依法公示注册审批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时限、工作流程和监督方式等;要按照部消防局统一部署,做好消防技术服务业务管理系统应用工作,及时安装部署,加强使用培训,落实维护管理人员;要根据法治消防建设要求,抓紧清理相关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完善权利清单、责任清单,按照规定报备并向社会公示。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及注册审批工作,待条件成熟后,由部消防局统一部署开展。
怎样与相关规章配套衔接?
自10月1日起,对取得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正式资质许可。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满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公安令第136号修订)规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总人数要求,且具备相应资质其他条件的消防技术报务机构,可以依法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该机构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依法申请注册。同时,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全面停止受理和审批新的临时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已取得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仍按照临时机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其临时资质有效期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但不得超过2019年10月1日。
对在临时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暂不能进行注册;待临时资质转换为正式资质后,方可注册在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其挂靠在正式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可以依法注册在该单位开展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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