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管网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预制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4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验收检查时,各种不同规格的喷头的备用品数量不少于安装喷头总数的1%,且每种备用喷头不少于10个。
4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月检查项目:
电动、内燃机驱动的消防水泵(增压泵)启动运行测试;喷头完好状况、备用量及异物清除等检查;
系统所有阀门状态及其铅封、锁链完好状况检查;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气压、水位测试;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的水位以及消防用水不被挪用的技术措施检查;
电磁阀启动测试;水流指示器动作、信息反馈试验;水泵接合器完好性检查。
4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季度检查项目:报警阀组的试水阀放水及其启动性能测试;室外阀门井中的控制阀门开启状况及其使用性能测试。
4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年度检查项目:水源供水能力测试;水泵接合器通水加压测试;储水设备结构材料检查;过滤器排渣、完好状态检查;系统联动测试。
46、水喷雾灭火系统报警阀调试宜利用检测、试验管道进行。自动和手动方式启动的雨淋阀,应在15s之内启动:公称直径大于200mm的报警阀调试时,应在60s之内启动.报警阀调试时,当报警水压为0.05MPa,水力警铃应发出报警铃声。
47、水喷雾灭火系统喷头验收时,各种不同规格的喷头均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品,其数量不应小于安装总数的1%,且每种备用喷头不应少于5个。
48、水喷雾灭火系统维护管理:每周应对消防水泵和备用动力进行一次启动实验,当消防水泵为自动控制启动时,应每周模拟自动控制的条件启动运转一次。
49、细水雾灭火系统喷头分别按不同型号规格抽查1%,且不少于5只;少于5只时,全数检查。
50、细水雾灭火系统分区控制阀的安装高度宜为1.2m~1.6m,操作面与墙或其它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0.8m,并应满足操作要求。
51、泡沫产生器无法发泡或发泡不正常的主要原因:
泡沫产生器吸气口被异物堵塞;
泡沫混合液不满足要求,如泡沫液失效,混合比不满足要求。
【解决方法】:加强对泡沫产生器的巡检,发现异物及时清理;加强对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和泡沫液的维护和检测。
52、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泡沫液需要送检:6%型低倍数泡沫液设计用量大于或等于7.0t;3%型低倍数泡沫液设计用量大于或等于3.5t;6%蛋白型中倍数泡沫液最小储备量大于或等于2.5t;6%合成型中倍数泡沫液最小储备量大于或等于2.0t;高倍数泡沫液最小储备量大于或等于1.0t;合同文件规定的需要现场取样送检的泡沫液。
53、干粉灭火系统每日巡查:干粉储存装置外观;灭火控制器运行情况;启动气体储瓶和驱动气体储瓶压力。
54、干粉灭火系统每月检查:干粉储存装置部件;驱动气体储瓶充装量。
55、干粉灭火系统每年检查:防护区及干粉储存装置间;管网,支架及喷放组件; 模拟启动检查。
56、嵌墙式灭火器箱的安装高度,按照手提式灭火器顶部与地面距离不大于1.50 m,底部与地面距离不小于0.08 m的要求确定。
57、经测力计实测检查,灭火器箱开启力不大于50N;箱门开启角度不小于160°,箱盖开启角度不小于100°。
58、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全面检查每月进行1次,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以及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配置的灭火器每半月检查1次。
59、手提式、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
60、手提式、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1年。
61、送修灭火器时,一次送修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需要选择相同类型、相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且其灭火级别不得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62、提式、推车式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者超过下列规定期限的,均予以报废处理: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6年;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出厂期满10年;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12年。
63、灭火器存在下列情性之一的,予以报废处理: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者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的;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等缺陷的;筒体存在平底等不合理结构的;手提式灭火器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包括铭牌脱落,或者铭牌上的生产厂名称模糊不清,或者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者补缀等修补痕迹的;被火烧过的。
64、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为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当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应能保证在30s内供电。
65、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风机等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供电回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进行自动切换。消防设备的控制回路不得采用变频调速器作为控制装置。
66、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线路采用不同的电线电缆时,供电线路的敷设应满足下列要求:
1)当采用矿物绝缘电缆时,可直接采用明敷设或在吊顶内敷设;
2)当采用难燃性电缆或有机绝缘耐火电缆时,在电气竖井内或电缆沟内敷设可不穿导管保护,但应采取与非消防用电缆隔离的措施;
3)采用明敷设、吊顶内敷设或架空地板内敷设时,要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所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要采用涂防火涂料等防火保护措施;
4)当线路暗敷设时,要穿金属导管或难燃性刚性塑料导管进行保护,并要敷设在不燃烧结构内,保护层厚度应不小于30 mm。
67、应急照明回路沿电缆管井垂直敷设时,公共建筑应急照明配电箱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住宅建筑不宜超过16层。
68、大于2000㎡的防火分区应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小于2000㎡的防火分区可采用专用应急照明回路。
69、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有主、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指示,并能实现主、备用电源的自动转换。且备用电源应能保证应急照明控制器正常工作3h。
7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时,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无弯曲时;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1个弯曲时;管子长度每超过10m,有2个弯曲时;管子长度每超过8m,有3个弯曲时。
71、具有报脏功能的探测器,在报脏时应及时清洗保养。没有报脏功能的探测器,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清洗保养;产品说明书没有明确要求的,应每2年清洗或标定一次。
72、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气敏元件达到生产企业规定的寿命年限后应及时更换。
73、不同类型的探测器应有10%且不少于50只的备品。火灾报警系统内的产品寿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达到寿命极限的产品应及时更换。
74、一般火灾探测器使用寿命约为12年,每3年要求全面清洗一次。
75、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前,对系统及系统组件进行调试。系统在各项功能调试后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不少于1个月。
76、每半年检查录音文件的保存情况,必要时清理保存周期超过6个月的录音文件。
77、对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进行切换试验,每半年的试验次数不少于1次。
78、每年对监控中心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等记录进行备份,必要时清理保存周期超过1年的备份信息。
79、各设备间距大汇总
消防水池水箱 |
无管道侧面 |
不宜小于0.7m |
有管道侧面 |
不宜小于1.0m | |
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6m | ||
设有人孔的池顶 |
不应小于0.8m | |
泵房 |
人行通道宽 |
不宜小于1.2m |
电气控制柜前通道宽度 |
不宜小于1.5m | |
水泵机组基础 |
机组间距及与墙间距 |
0.6~1.5m |
无隔振安装 |
比水泵机组底座四周各宽100~150mm | |
有隔振安装 |
比水泵隔振台座四周各宽150mm | |
水泵机组基础的顶面标高 |
无隔振安装 |
高出泵房地面不小于0.10m |
有隔振安装 |
高出泵房地面不小于0.05m | |
泵房内管道管外底距地面的距离 |
管径DN≤150mm |
不应小于0.20m |
管径DN≥200mm |
不应小于0.25m | |
气压水罐 |
检修通道 |
不宜小于0.7m |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 |
顶部至楼板或梁底 |
不宜小于0.6m |
水泵接合器接口 |
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 |
宜为15~40m |
墙壁水泵接合器 |
安装高度距地面 |
宜为0.7m |
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 |
不应小于2.0m | |
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 | ||
地下水泵接合器 |
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 |
不大于0.4m |
室外消火栓 |
位于人行道沿上1.0m处 | |
栓顶距地面高为0.64m,控制阀门井距消火栓不应超过1.5m, | ||
室外消火栓井 |
消火栓井内径不应小于1.5m,供水主管底部距井底不应小于0.2m,消火栓顶部至井盖底距离最小应不小于0.2m | |
细水雾分区控制阀 |
操作面与墙或其他设备 |
0.8m |
储存容器 |
操作面距墙或操作面之间的距离 |
应不小于1.0m,且不小于储存容器外径的1.5倍 |
泡沫液储罐 |
周围检修通道宽度不能小于0.7m |
操作面不能小于1.5m |
常压泡沫液储罐 |
泡沫液管道出液口不能高于泡沫液储罐最低液面的1m |
泡沫液管道吸液口距泡沫液储罐底面不小于0.15m |
风机外壳 |
至墙壁或其他设备 |
不小于600mm |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
灯具上边与顶棚距离 |
宜大于200mm |
安装在地面上时与地面高度差 |
不宜大于3mm | |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
在侧面墙上顶部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 |
不得低于2m |
应急照明控制器 |
正面操作距离 |
不应小于1.2m |
探测器 |
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 |
不应小于0.5m |
至空调送风口最近边的水平距离 |
不应小于1.5m | |
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 |
不应小于0.5m | |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
至顶棚距离 |
宜为0.1m |
至墙壁距离 |
宜为1-1.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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