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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范围: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1)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2)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3)国家机关;
(4)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5)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6)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信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7)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8)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9)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10)重要的科研单位;
(11)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技术培训、消防设施检测、火灾事故技术分析、消防设施维护、消防安全监测、消防安全检查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