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考点:消费税应纳税额
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 (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x定额税率) + ( 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x定额税率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现行消费税规定,对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不包含:酒(葡萄酒例外)、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外购的抵扣范围没有摩托车。
考点回顾
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8月销售果木酒,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万元同时收取包装费0.565万元、优质费2.26万元。已知果木酒消费税税率为10%,增值税税率为13%,甲酒厂当月销售果木酒应缴纳的消费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B)。
A.(10+0.565+2.26 ) ×10%=1.28(万元)
B.[10 +(0.565 +2.26): (1+13%)]×10%=1.25(万元)
C.(10+0.565)×10%=1.06(万元)
D.[10+0.565÷( 1+13%)]×10%=1.05(万元)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销售商品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人当期销售额。收取包装费与优质费属于含税金额,需换算成不含税金额,【(0.565+2.26)/(1+13%)+10】*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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