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烟
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卷烟”又分“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
甲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乙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
(二)酒
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
每吨不含增值税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3000元是甲类啤酒,<3000元是乙类啤酒,包装物押金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果啤属于啤酒,按啤酒征收消费税。
(三)高档化妆品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五)鞭炮、焰火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六)成品油: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
(七)小汽车
包括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和超豪华小汽车(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八)摩托车
对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千米/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毫升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十)高档手表
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十一)游艇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包括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十三)实木地板
(十四)电池
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十五)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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