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支付结算概述
【所属章节】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详解】
考点1:支付结算概述(★)
1.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 主要支付工具
(1)传统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2)我国目前已形成了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为发展方向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
3. 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诚实守信就是要做到按照合同规定及时付款,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支付。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无权在未经存款人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动用存款人在银行账户里的资金。
(3)银行不垫款原则
①银行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中介机构,应按照付款人的委托,将资金支付给付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或者按照收款人的委托,将归收款人所有的资金转账收入到收款人的账户中。
②付款人账户内没有资金或资金不足,或者收款人应收的款项由于付款人的原因不能收回时,银行的中介职责可以不履行,因为银行没有为存款人垫付资金的义务,银行与存款人另有约定除外。
【提示】当银行扮演支付结算“中介机构”角色时,应当不垫款;但当银行扮演支付结算“当事人”角色时(例如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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