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所属章节】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详解】
1. 申请开户(2020年重大调整)
企业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按规定提交开户申请书, 并出具下列开户证明文件,并对开户申请书所列事项及相关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1)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其他开户证明文件。
【提示1】持有基本存款账户编号的企业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当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提示2】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时还应当提供借款合同等有关证明。
【提示3】开户申请书上应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 开户行审核(2020年重大调整)
(1)银行应当审核企业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2)备案制
①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个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备案制。
②银行完成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备案后,账户管理系统生成基本存款账户编号,代替原基本存款账户核准号使用。银行应打印《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和存款人查询密码,并交付企业。
③持有基本存款账户编号的企业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当向银行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提示】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及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验资账户除外),仍实行核准制,其存款人持有相应账户的开户许可证。
3. 签订协议
(1)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银行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企业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应当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核实企业开户意愿,并留存相关工作记录。核实开户意愿,可采取面对面、视频等方式,具体方式由银行根据客户风险程度选择。
(2)对存在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对单位经营规模及业务背景等情况不清楚、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异地等异常情况的单位,银行应当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面签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并留存视频、音频资料等,开户初期原则上不开通非柜面业务,待后续了解后再审慎开通。
(3)银行在为存款人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时,双方应签订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应当到银行柜面办理。
4. 预留签章
(1)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2)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开始付款(2020年重大调整)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
【提示】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况除外:
(1)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2)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3)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工商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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