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所属章节】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详解】
一、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 需要变更的情形(2020年调整)
(1)银行发现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企业办理变更手续;企业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有权采取措施适当控制账户交易。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列明有效期限的,银行应当于到期日前提示企业及时更新,有效期到期后,在合理期限内企业仍未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应当按规定中止其办理业务。
2. 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1)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提示】如果存款人拟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不属于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3. 备案类结算账户的变更和撤销应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备。
二、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 应当撤销账户的情形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提示1】存款人有以上第(1)项、第(2)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提示2】存款人因以上第(3)项、第(4)项情形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如果有),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3. 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企业因转户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还应打印“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并交付企业。
4.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
5. 对于按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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