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网上支付、银行卡收单业务
【所属章节】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详解】
考点:网上支付(★)
1. 网上支付的主要方式有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
2. 网上银行的主要业务功能
(1)企业网上银行的主要业务功能
①账户信息查询;
②支付指令;
③B2B(BusinesstoBusiness)网上支付;
④批量支付。
(2)个人网上银行的主要业务功能
①账户信息查询;
②人民币转账业务;
③银证转账业务;
④外汇买卖业务;
⑤账户管理业务;
⑥B2C(BusinesstoCustomer)网上支付。
3. 第三方支付
(1)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2)第三方支付的开户要求
①支付机构为个人开立支付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账户。
②支付机构为单位开立支付账户,应当依法要求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自主或者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客户身份,或者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3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单位基本信息进行多重交叉验证。
③支付机构在为单位和个人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与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约定支付账户与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超出限额和笔数的,不得再办理转账业务。
(3)第三方支付的种类
①第三方支付方式包括线上支付方式(例如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的互联网在线支付)和线下支付方式(包括POS机刷卡支付、拉卡拉等自助终端支付、电话支付、手机近端支付等)。
②行业分类
(4)第三方平台结算支付模式的资金划拨是在平台内部进行的,此时划拨的是虚拟的资金,真正的实体资金还需要通过实际支付层来完成。
考点:银行卡收单业务(★★★)
1. 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持卡人在银行签约商户处刷卡消费,银行将持卡人刷卡消费的资金在规定周期内结算给商户,并从中扣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提示】“中国银联”,即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银行卡清算机构。
2. 银行卡收单机构
(1)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例如,各大银行);
(2)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例如,快钱、拉卡拉);
(3)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例如,支付宝、财付通)。
3. 特约商户
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委托收单机构为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以及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4. 重要管理规则
(1)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
收单机构应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2)银行卡受理协议
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就可受理的银行卡种类、开通的交易类型、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资金结算周期、结算手续费标准、差错和纠纷处置等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3)结算账户
①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为其同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其指定的、与其存在合法资金管理关系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②特约商户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可使用其同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
(4)收单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通过在特约商户及其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域内的收单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提供收单服务,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域开展收单业务。
(5)风险评级
收单机构应建立对实体特约商户、网络特约商户分别进行风险评级制度,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当对其开通的受理卡种和交易类型进行限制,并采取强化交易监测、设置交易限额、延迟结算、增加检查频率、建立特约商户风险准备金等措施。
(6)风险事件
收单机构发现特约商户发生疑似银行卡套现、洗钱、欺诈、移机、留存或泄露持卡人账户信息等风险事件的,应当对特约商户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延迟资金结算;
②暂停银行卡交易;
③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
(7)资金结算
收单机构应按协议约定及时将交易资金结算到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资金结算时限最迟不得超过持卡人确认可直接向特约商户付款的支付指令生效日后30个自然日,因涉嫌违法违规等风险交易需延迟结算的除外。
5. 结算收费
【提示】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慈善机构刷卡交易,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全额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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