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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形式

202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进行中,考试吧整理“2021年《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形式”,供广大考生备考使用,预祝大家考试顺利!

  考点2:法的形式(★★★)

  (一)基本规定

形式

制定机关

效力等级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仅次于宪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1)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它们相抵触

(2)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

  【提示1】除上表所列外,我国法的形式还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判例,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等不能作为我国法的形式。

  【提示2】效力层级: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二)重要细节

  1.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

形式

制定机关

修改

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

非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对行政权干预公民权的限制

  (1)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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