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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3:独立仲裁(★★)
1.仲裁委员会
(1)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3)仲裁委员会之间相互独立,没有隶属关系;
(4)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的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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