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5:民事诉讼程序(★)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主要有:
1.民事案件。其具体包括:
(1)房屋产权争议案件、合同纠纷案件、侵犯著作权案件、侵犯名誉权案件等。
(2)离婚案件、追索扶养费案件、财产继承案件、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等。
(3)因污染引起的侵权案件、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等。
2.商事案件:票据案件、股东权益纠纷案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海商案件等。
3.劳动争议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提示】劳动争议仲裁和《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是两种不同的仲裁程序,但劳动诉讼属于民事诉讼中的一种。
4.非诉案件,主要包括:
(1)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等;
(2)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
(3)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合议制下,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独任制下,由1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2.回避制度
(1)回避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回避情形
①回避对象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回避对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回避对象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④回避对象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3.公开审判制度
(1)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但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2)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①应当不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②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相关链接】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4.两审终审制度
(1)基本规定
①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②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该第一审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③在上诉期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进行第二审;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2)审判监督程序
对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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