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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7: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1.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2.诉讼时效抗辩
(1)主动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提示】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起诉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但在诉讼中,义务人可以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为由提出抗辩。如果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法院将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提出抗辩,法院必须“装聋作哑”,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不得反悔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3.法定期间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4.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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