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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一、 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2)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3)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4)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①罚款;②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③停止出口退税权。
(5)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①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②行政赔偿;
③行政奖励;
④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6)资格认定行为。
(7)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8)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9)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0)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知识点对应例题
【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中,纳税人不服时可以选择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
A.征收税款
B.加收滞纳金
C.确认纳税主体
D.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答案】D
【解析】选项ABC:属于“征税行为”,必须首先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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