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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销售卷烟环节纳税】
自2015年5月10日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照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1.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消费税。
2.卷烟消费税改为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3.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全部销售额和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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