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通过经济仲裁程序解决: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的仲裁;
(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口诀】人身行政不能用,劳动承包不适用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仲裁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1.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一裁终局原则
(1)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2)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定义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提示】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
①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②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
①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②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四)仲裁裁决
开庭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不公开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裁决的作出(1)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裁决书自作出(而非签收或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选择仲裁员3人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1人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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