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抽象行政行为;
(2)内部行政行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3)未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解释】抽象行政行为
【案例精讲】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某项规定的制定不服,不能“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比如《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费用减除标准是每月5000元,张某认为5000元规定的少,至少得是10000元,此时张某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如果人人都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的制定规定不服而提请行政复议,那么我国的法律制度将朝令夕改、无法确定。
(二)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和决定
1.时间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形式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费用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二)行政复议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决定
1.一般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可延长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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