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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的交接】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具体要求:
(1)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2)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3)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后续影响:
(1)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2)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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