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备案制还是核准制?
(1)备案制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个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备案制。
(2)核准制
①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单位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验资账户除外),仍实行核准制,其存款人持有相应账户的开户许可证 ;
②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③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2.开户申请
企业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按规定提交开户申请书,出具下列开户证明文件,并对开户申请书所列事项及相关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1)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其他开户证明文件。
3.预留签章
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1)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二、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需要变更的情形
(1)银行发现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企业办理变更手续;企业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有权采取措施适当控制账户交易。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列明有效期限的,银行应当于到期日前提示企业及时更新,有效期到期后,在合理期限内企业仍未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应当按规定中止其办理业务。
2.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1)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撤销情形及时间(见下图)
2.不得撤销情形: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
3.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流程
第一步“先撤”: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第二步“清偿”:存款人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
第三步“核对”: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
第四步“交回”: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
第五步“办理”: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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