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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
1、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2)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对其他部门移交的代理记账违法行为线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3、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1)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2)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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